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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訊:法例知多啲–商品說明條例(健身中心不良營商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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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接獲舉報,發現有部分健身中心使用不良營商手法,這些健身中心會派職員在旺區行人密集的街道,專門選擇以學生或初出茅廬年輕人為目標,向他們派發宣傳單張,聲稱可以提供免費試玩優惠,又或者邀請年青人幫手做問卷,並隨即帶佢地到健身中心進行推銷。
健身中心職員,首先會以登記及提供優惠的藉口,要求消費者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和信用卡,並且隨即出示一份表格,要求他們在表格上填寫個人資料並簽名。缺乏社會經驗年青消費者往往不虞有詐,以為這份文件只是登記表格,因而簽名。但當他們簽名後,職員就會隨即表示所簽署的是一份購買健身會藉合約,跟住不斷施壓要求消費者履行合約,作出購買。結果,不諳世事的年青人往往因此而就範,付出高昂費用購買從來沒有同意購買的健身會藉。
健身中心銷售人員可能已經觸犯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所訂明的罪行。另外兩名健身中心職員已涉嫌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這是嚴重的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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예술 - 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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