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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於一九八五年開始實施,條例規定設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並授權勞工處處長在僱主無力清償債務時,從基金發放特惠款項給僱員。不過,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法例未實施前,打工仔遇上公司倒閉,要追討被拖欠工資,最長要等九年。 主持:陳健佳...
快閃香港:成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