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及衞生局於2017年6月向立法會提交《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以禁止持牌處所(例如酒吧、食肆或零售商店等)在業務過程中向未成年人售賣和供應酒類。立法會已於2018年2月通過條例草案,而相關修訂在2018年11月30日起經已生效。
新法例適用於所有售賣或供應酒類飲品的零售商,包括實體鋪例如酒舖、超市、便利店、食肆、酒吧,及網上和電話訂購等。新法例規定任何人不得在業務過程中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酒類飲品,而“供應”亦包括伴隨非酒類飲品的酒類飲品禮物。
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酒類,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假若前線收貨員違法售賣酒類飲品給未成年人士,酒鋪老闆及僱員均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另外,妨礙控煙酒辦督察執法,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萬元。
新條例旨在限制未成年人接觸酒類飲品和受酒精影響的機會,從而減少酒精相關危害和他們染上酒癮的風險,保障青少年及家庭的健康。
新法例適用於所有售賣或供應酒類飲品的零售商,包括實體鋪例如酒舖、超市、便利店、食肆、酒吧,及網上和電話訂購等。新法例規定任何人不得在業務過程中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酒類飲品,而“供應”亦包括伴隨非酒類飲品的酒類飲品禮物。
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酒類,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假若前線收貨員違法售賣酒類飲品給未成年人士,酒鋪老闆及僱員均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另外,妨礙控煙酒辦督察執法,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萬元。
新條例旨在限制未成年人接觸酒類飲品和受酒精影響的機會,從而減少酒精相關危害和他們染上酒癮的風險,保障青少年及家庭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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