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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事件簿2:《香港國安法》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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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賓:陳弘毅教授(港大法律學院鄭陳蘭如基金憲法學講座教授)

香港國安法實施已接近3年,這套全國性的法律應用在奉行普通法的香港,難免出現磨合的需要和適應。由於一國兩制屬前所未有,沒有先例可供參考,在實施過程中遇上爭議是可預期的,而法律界專家在實施過程努力不懈,協助解決兩種制度間的差異。

嘉賓指出終審法院在《黎智英案》後,確認了國安法在保釋上比一般刑事罪行有較高門欖。這並不代表所有犯了國安法的疑犯都不能獲得保釋,只是獲得保釋的比例因此而相對偏低。法院也參考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案例,包括加拿大和英國,指出在一些特殊或嚴重犯罪情況下,是可以提高保釋門檻,令被告較難獲得保釋。這些案例都沒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國安法條文中容許律政司可以要求在沒有陪審團下,改以三位法官審訊國安法案件,導致有外國媒體批評為失去公平審訊。嘉賓解釋在原有法制中,在裁判法院及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都不設陪審團,並只用一位法官去審理;只有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的少數嚴重刑事案件,才設陪審團。而且在外國不用陪審團的案件,多只用一位法官審理。但香港國安法卻規定,若在高等法院審訊時不設陪審團,必須由三位法官組成一個合議庭,以確保審訊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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문화 - Culture
Tags
國安法, 法律問題, 蘇紹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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