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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訊:罪案呼籲-網絡欺凌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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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欺凌是指一個人或一群人,不斷利用資訊及溝通科技,例如是社交網絡、即時短訊工具等,針對另一人或一群人,蓄意及反覆地作出帶有敵意的行為,意圖作出傷害。網絡欺凌可以是騷擾、恐嚇、詆毀、威脅、假冒他人、又或是散播謠言或虛假訊息,以圖損害對方的聲譽或友誼。
網絡欺凌的特點是犯案者透過資訊科技系統,對受害人重覆造成肉體或精神滋擾,當中可以涉及誣蔑、威脅、盜用身份、損壞數據或器材、誘使進行性活動、為滋擾他人而收集資料、或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分享其處於尷尬情況的影像。
例如有學生趁同學去廁所時,偷拍他如厠的情況,再放在網上,這樣做不但令被欺凌的學生心靈受創,還可能觸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裡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最高可被判監五年,即使判處感化,被告仍會留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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예술 - 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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