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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事件簿2: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危害國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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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賓:熊運信律師(前香港律師會會長)

香港國安法第4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第29條,具體上可分兩部份,先是針對為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間諜行為,次部份是針對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行為,以法律去規範或禁止外國透過本土勢力,影響本土政治或政權,危害國家安全。

前香港律師會會長熊運信律師表示過去香港較多用的是《官方機密條例》,當中諜報活動指出被告人有意圖與行為危害國家或香港安危,導致重大損失;另一條款是把資料或機密傳遞給境外特工。

嘉賓表示香港國安法中用『勾結』這兩個字,是有「不能見光」的含意。他相信法庭還是比較重視言論自由,雖然自由並非絕對,但仍須受尊重。他認為「不覺得批評政府政策會構成刑事責任,除非有人批評政府後,威脅政府若日後沒有改善,就會發起破壞行動,並呼籲別人去做一些危及香港政府日常運作或執法,便有機會干犯了國安法;單純的批評並不足以構成犯法。」

他認為大前題是公司應是依法營運,若有疑問,保護自己的最佳方法是先諮詢法律意見,包括內地的法律。若機構沒有意圖去幹違法的事,就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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문화 - Culture
Tags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危害國家安全罪, 國安法, 熊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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